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7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麗珍

原告
黃永海
被告
郭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8月13日、同年9月6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15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清償日為同年12月6日,並開立本票2紙作為擔保,詎借款期限屆滿,經原告催討後被告仍未依約還款,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2紙為證(本院卷第13頁),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借款之還款日期既已屆至,被告即應返還借款,然被告卻未依約清償,則應自約定還款日期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