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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佩宜

原告
日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宗
被告
晨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以114年度訴字第44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27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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