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 上 訴 人
- 即原審原告
- 陳昂伯
- 被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春明瑋
- 被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林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9日114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