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俊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童昱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2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並附繕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