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4號
- 原告
- 林重宇
- 原告
- 林文雄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傑
- 被告
- 群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