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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林重宇
原告
林文雄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告
群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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