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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昭仁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有慶
訴訟代理人
嚴啓榮
被告
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土十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宋家富
被告
黃顯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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