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7號
- 原 告
- 毛怪樂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心怡
- 被 告
- 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苗長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93,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上開繳納金額,尚應補繳1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