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龍新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彣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龍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均慧
上列當事人因114年度訴字第89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