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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姚葦嵐

  • 當事人
    蘇彩雲陳淑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彩雲 陳淑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環、連勝停車場興業有限公司、再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 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79,612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22,99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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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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