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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姚葦嵐

上訴人
即原告
蘇彩雲

陳淑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環、連勝停車場興業有限公司、再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79,612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99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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