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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傅思綺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范姜文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鎔懋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萬7,75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33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萬4,928元,尚應補繳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即原告起訴前1日) 年息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795萬元  利息 113年8月30日 114年3月27日 2.2% 10萬627元  違約金 113年8月30日 114年2月28日 0.22% 8,769元  違約金 114年3月1日 114年3月27日 0.44% 2,588元 2 本金    88萬3,331元  利息 113年8月30日 114年3月27日 2.2% 1萬1,181元  違約金 113年8月30日 114年2月28日 0.22% 974元  違約金 114年3月1日 114年3月27日 0.44% 288元      895萬7,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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