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 訴訟代理人
- 陳璞瑜
- 被告
- 博達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古文源
- 被告
- 文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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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