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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昭仁

原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
被告
博達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古文源
被告
文宏程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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