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睿泰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憲榮
- 被告
- 利旺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利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松喜
- 被告
- 黃章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6,872元,該裁定正本並連同多元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於同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5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