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劉佩宜

  • 當事人
    林君伍福來爹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林君伍 被 告 福來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穎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忠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