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 原告
- 黃秋
- 被告
- 黃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裁納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