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維
- 上訴人
- 鍾松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雪珍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9月22日第一審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27,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