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 原告
- 台川輪胎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琤
- 訴訟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奕有限公司、黃均偉間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游泗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奕有限公司、黃均偉間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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