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 原告
- 趙家賦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芸律師
- 被告
- 李翊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等情,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查依據原告所述兩造並未簽立書面契約書,無從證明兩造有約定借貸契約履行地點。被告住所在宜蘭縣,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本院管轄區域,且依據原告提出之原證2顯示,被告將東西放在三峽,亦非本院轄區,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