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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徐培元

原告
趙家賦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告
李翊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等情,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查依據原告所述兩造並未簽立書面契約書,無從證明兩造有約定借貸契約履行地點。被告住所在宜蘭縣,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本院管轄區域,且依據原告提出之原證2顯示,被告將東西放在三峽,亦非本院轄區,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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