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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譚德周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施秋妤
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
被告
日南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伍拾玖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欠款本金」於「計息期間」按「計息利率」計算之利息;暨按附表「違約金」欄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日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日南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31日向伊申請借貸額度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由被告賴世昌擔任連帶保證人。伊已分次依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然日南公司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共959萬3447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原告主張日南公司向伊借得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由賴世昌擔任連帶保證人,然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節,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貸約定條款、展期(續約)通知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利率查詢表、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8、47至75頁)。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欠款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計息利率 (週年)   1  157萬5099元 62萬5885元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  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52萬5034元 20萬8630元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66萬1068元 66萬1068元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22萬0357元 22萬0357元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158萬1688元 158萬1688元  自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52萬7230元 52萬7230元 自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106萬0696元 106萬0696元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35萬3566元 35萬3566元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9 99萬9450元 99萬9450元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 33萬3151元 33萬3151元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 108萬6922元 108萬6922元 自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2 36萬2308元 36萬2308元 自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3 117萬9372元 117萬9372元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4 39萬3124元 39萬3124元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959萬3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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