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 原告
- 連清宏
- 訴訟代理人
-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靖雯、郭禮銘、曾冠雄即蕾吉婭電子商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4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張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靖雯、郭禮銘、曾冠雄即蕾吉婭電子商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4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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