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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周玉羣

原告
連清宏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靖雯、郭禮銘、曾冠雄即蕾吉婭電子商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4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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