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黃榆祐(原名:黃俞祐)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星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坤育
林宇芳
蟻勝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85,472元(計算式:50萬元+375萬元+2,435,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6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