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楊華倩
- 被告
- 張長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張長益與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蕭敏敏、王君豪、李世宏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9,861,181元,及如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經被告張長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然因原告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後之裁判費差額即1,127,659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114年度重訴字第8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11頁)。
㈡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本院卷第15-101頁),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