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劉哲嘉
- 當事人創捷國際有限公司、潘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創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貞 代 理 人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張力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113年8月31日 2,805,999元 AR7487800 創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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