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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

聲請人
蔡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法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種類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49-0  1  1,000  2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50-6  1  1,000  3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51-8  1  1,000  4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52-0  1  1,000  5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53-1  1  1,000   6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54-3  1  1,000  7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55-5  1  1,000  8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56-7  1  1,000  9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57-9  1  1,000  10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58-0  1  1,000  11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59-2  1  1,000  12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60-9  1  1,000  13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仟股 92ND0040761-0  1  1,000  14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零股 92NX0000651-0  1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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