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傅思綺

聲請人
簡伯彥
代理人
簡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11月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29243-7 1 1000 2 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1110-9 1 100 3 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2627-5 1 182 4 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4195-2 1 136 5 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5837-9 1 10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