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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周仕弘

聲請人
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惟瀚
代理人
李曉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本票號碼 統勝空壓機械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724,500元 112年8月16日 AC005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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