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沐川景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0957133號)
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高宇威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經鈞院 予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建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李欽銘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3.12.15 40,425元 UA1107304 沐川景觀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