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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 原告
    朋馳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朋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 票)不慎遺失,伊已辦理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 催字第2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已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向付款人掛失止付系爭支票,且聲請本院於民國民國114年1月3日以113年度催字第2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系爭公示催告之翌日起20日內聲請將其公告於法院網站,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系爭公 示催告於同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同年2月1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另於同年1月21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申報期間迄已屆滿,聲請人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等節,業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催字 第290號案卷無訛,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5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欣汝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朋馳國際有限公司陳建宏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新臺幣36,000元 AN25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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