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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傅思綺

聲請人
趙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4月2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至聲請人雖於前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4年8月12日即為本件聲請,惟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517-3 1 150 2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6620-7 1 195 合計   2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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