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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秋梅

聲請人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富
代理人
郭承旻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第3行、第10行關於「4月3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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