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李正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12309-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