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周仕弘

聲請人
賴美鈴
代理人
王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0、17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63439-3 100 1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