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賴美鈴
- 代理人
- 王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0、17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63439-3 1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