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丁俞尹

聲請人
尚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尚兆實業有限公司 蕭慶義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平鎮分行 114年4月12日 18,203元 MC0873636 泳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