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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林靜梅

  • 當事人
    董素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董素雲 送達址:南投市○○○○區○○○0路 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69號案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2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9月26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一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527股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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