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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宇凡

聲請人
蔡惠珠(即宋柏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宋柏言(已歿)之配偶,經宋柏言全體繼承人為分割協議,由聲請人取得宋柏言生前所執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嗣不慎遺失,前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02490 1 1,000 2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02507 1 1,000 3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02519 1 1,000 4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02520 1 1,000 5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02532 1 1,000 6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02544 1 1,000 7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02556 1 1,000 8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25401 1 1,000 9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25413 1 1,000 10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ND0389320 1 1,000 11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D0434987 1 1,000 12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9679 1 999 13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4056 1 799 14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7850 1 815 15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51650 1 567 16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64410 1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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