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林靜梅
- 當事人林育慶、莊美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林育慶(即林蔡淑惠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莊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如附表所示股票之原權利人林蔡淑惠之繼承人,惟因上開股票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64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6月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一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93170-2 100股 依股東名簿記載股票原持有人為林蔡淑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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