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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炫谷

聲請人
康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復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7月4日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94197-9  1 1000  00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D1019977-0  1 1000  00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D1019978-2  1 1000  00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1198281-0  1 62  00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1280734-4  1 306  00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1361109-3  1 336  007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1391385-2  1 288  008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1466149-9  1 8  009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1466150-5  1 391  010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1511006-0  1 609  01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1511007-1  1 357  01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9NX1539972-7  1 643  01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9NX1539973-9  1 80  01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0NX1564713-7  1 182  01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1NX1589317-1  1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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