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秦偉翔

聲請人
江周竹子
代理人
江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73NX0004626-7  1 421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