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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炫谷

  • 當事人
    謝高桂妹謝碧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謝高桂妹 代 理 人 謝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復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4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D-0201613-2 1 1000 00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401530-1 1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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