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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俐文

聲請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即江年發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文
訴訟代理人
游瑀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江年發之遺產管理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
    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24號裁定
    網站公告、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24號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64122-3 1 30股 00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64123-5 1 7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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