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張錦雀
- 訴訟代理人
- 許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8ND025571-5 股票 1 1,000 2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4867-7 股票 1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