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卓立婷
- 當事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法定代理人 簡智昌 訴訟代理人 杜信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仁雄 聯邦商業銀行 桃鶯分行 113年5月31日 258,300元 0000000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 有限公司桃園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李芝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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