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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麗珍

聲請人
林芳郁
代理人
劉舒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513 股票 1 1000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969 股票 1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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