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江碧珊
- 原告葉采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葉采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如附表所示股票之權利人,惟因上開股票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3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冠諭 股票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葉采鳳 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19 1 7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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