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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江碧珊

聲請人
環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國
代理人
羅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明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彭文賢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楊梅分行 113年10月5日 143,876元 AM1404905 環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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