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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靜梅

聲請人
程緒芳(即陳建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程緒芳」之記載,應更正為「程緒芳(即陳建民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其為配偶陳建民之繼承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權利,而聲請本院就該等股票為除權判決,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載之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0  1 1000  002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1  1 1000  003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2  1 1000  004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3  1 1000  005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15227  1 1000  006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261  1 500  007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427  1 550  008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622  1 617  009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811  1 666  010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2979  1 1000  011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2980  1 1000  012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1110  1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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