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 聲請人
- 程緒芳(即陳建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程緒芳」之記載,應更正為「程緒芳(即陳建民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其為配偶陳建民之繼承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權利,而聲請本院就該等股票為除權判決,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載之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0 1 1000 002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1 1 1000 003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2 1 1000 004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3 1 1000 005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15227 1 1000 006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261 1 500 007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427 1 550 008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622 1 617 009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811 1 666 010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2979 1 1000 011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2980 1 1000 012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1110 1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