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姚重珍
- 當事人謝馥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謝馥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生塘死亡宣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惟未繳納程序費用。經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暨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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