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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1號

商務仲裁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俐文

聲請人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季洋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臺灣仲裁協會民國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臺仲聲字第2號仲裁判斷書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本請求部分第1項所載,相對人鍾季洋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4萬7,470元及自該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第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84萬7,47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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