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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1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雅淓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莊雅淓、莊傅玉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付款總價、分期總期數、各期應繳金額、目前已繳各期數金額、尚未繳納各期數及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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