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1170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許芯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嘉數位系統整合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宏嘉數位系統整合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確認債務人宏嘉數位系統整合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是否仍為趙瓊玉?如有變更,請具狀表明之。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