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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4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朱淑靜、鄭一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25,320,532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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